服务热线:


023-62611700 

重庆律师事务

新闻中心

联系我们

联系人:汪律师

电话:023-62611700

邮箱:278941657@qq.com

网址:www.4000858069.com

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洪湖西路18号1栋(上峰上座)5-2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赔偿范围是怎样的

您的当前位置: 首 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新闻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赔偿范围是怎样的

发布日期:2019-09-11 作者: 点击: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遗失时间,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被侵权人死亡后,应当对死者的近亲属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损害赔偿也应给予赔偿。最高法院大法官杜万华的最新着作《杜万华大法官民事商事审判实务演讲录》载有相关意见和论述,并对其进行分类,并收集相关的裁判实例和法律依据供读者参考。


  大法官的意见


  1。如果道路交通事故或其他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人身伤害赔偿费用包括以下五种费用:


  为了挽救侵权人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侵权人必须及时获救。此时,产生医疗费,护理费和交通费。同样是交通事故。一些被侵权的人可能当场死亡。这时,没有救援费用。交通事故发生后,部分侵权人员仍受伤,导致救援费用增加。侵权人需要更长的治疗时间,相应的医疗费用和护理费用也更贵,这些费用应包括在补偿中。


  第二个是丢失的时间费用。也就是说,侵权者的损失时间可能发生在从受伤时到死亡之前的时间。由于被侵权的人在医院受伤而无法工作,从而减少或减少了劳动收入,他应该自然地在此期间支付失去的时间。当然,如果被侵权的人当场死亡,则没有时间损失的问题,并且可以根据死亡赔偿直接进行赔偿。


  第三是丧葬费用。侵权者死后,他必须买一个墓地,埋葬它,火化它,埋葬它。此时,会产生丧葬费用。


  第四是死亡赔偿。被侵权人死亡后,侵权人应当向死者的近亲支付死亡赔偿金。


  第五是精神损害的赔偿。


  被侵权人死亡后,死者的近亲遭受严重损害,从而判给精神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与残疾补偿的性质不同。这不是对死者的赔偿,而是对死者近亲的赔偿。


  二,确定死亡赔偿标准:


  如果同一案件的受害者是城市居民,他们将按照城市标准获得补偿;


  如果同一案件的受害者是农村居民如果同一案件的受害者同时有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统一的补偿标准,一般采用“高或低”做法。


  注:《侵权责任法》第16条和第17条没有提及家属的生活费问题。关于家属的生活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果受害人有依法,则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家属的生活费用包括在残疾补偿中或者因此,家属的生活费不再单独计算,而且伤残补偿也是一样的。


  第三,关于死亡赔偿,你还应该注意他提出以下问题:


  首先,死亡赔偿不能被视为受害者的遗产。如果将死亡赔偿视为受害人的继承,受害人的债权人可以先保存死亡赔偿金并将剩余财产移交给死者的近亲。一旦受害者去世,它就不是民权和义务的主体。遗产是死者留下的遗产,但死亡赔偿是死者死后给予死者近亲的补偿。


  第二,死亡赔偿的索赔人是死者的近亲。此外,其他机构,法人和社会组织不能成为死亡赔偿的索赔人。例如,如果一名流浪汉被交通事故杀死,民政部门无权要求死亡赔偿。另一个例子是,五保户,福利院和救济院的老人死亡,福利院无权要求死亡赔偿。《侵权责任法》第18条规定的索赔人是死者的近亲属。


  第三,支付医疗费用,护理费用和死者遗失时间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事实上,侵权人应当要求医疗费,护理费,损失时间和其他费用。由于受害者死亡,死者不能成为索赔人。因此,支付费用的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支付预付款。以上费用。


  (以上摘自《杜万华大法官民事商事审判实务演讲录》,杜万华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10月第1版)


  相关案例


  1,已融入城市生活的农村居民,应按城市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额——纪一珍等金融保险海安分行,穆光金,徐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例


  本案例的重点:对于城镇的常年生活和工作,收入相对稳定,消费水平与一般城市居民基本相同。已融入城市生活的农村居民,如果发生涉及补偿的致命事故,应按城市居民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审判庭: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9期(共119号)# 2,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死亡是交通事故和受害者自身身体健康联合行动的结果,应考虑到各方责任赔偿——尚春香,尚春梅,尚春薇与王宏云,王金良,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例主题演讲: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除了交通事故的创伤因素外,受害人自身的生理和原发疾病交通事故后,医疗费,医院食品补贴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因交通事故住院直接招致的鉴定费用由侵权人承担,不得考虑事故损害参与。对于因死亡赔偿和精神损害等间接财产的损失,由于对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赔偿和安慰,应考虑到事故参与补偿,并且侵权人不应全额支付。


  案件编号:(2012)陈敏初字第3445号


  审判庭: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年民事审判案卷)


  3,死亡赔偿的计算标准和依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微调。——李白相当诉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案件主旨:在交通事故,人身意外事故赔偿的情况下,死亡赔偿的计算标准和依据的确定不得概括,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些特殊情况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原则。


  案号:(2010)民民初字第376号


  审判庭:河南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8月11日, 2011 6版


  4。提供支持服务的村委会无权要求五保障对象死亡的死亡赔偿金——王所在的村委会诉李先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件的要点:如果没有亲属的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与他有关系的村委会可以向侵权人索取丧葬费,但死亡赔偿的性质是对未来的赔偿财产损失死者的亲属。村委会无权就赔偿提出索赔。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1月20日,第7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16条如果任何人导致个人受伤时,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用于治疗和康复费用,以及因工作损失而产生的收入。如果造成残疾,残疾人生活补助和残疾补偿也应予以赔偿。造成死亡的人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犯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违反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利和健康权等个人权利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16条和第22条规定的损害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侵犯被侵权人财产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应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


  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得授予或继承。但是,赔偿义务人承诺以书面形式进行货币补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的医疗费,住院费和其他收据确定,并结合医疗记录和诊断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不同意处理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用的补偿金额根据一审法院辩论结束前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康复费用,适当的化妆品费用和其他器官功能恢复培训所需的后续治疗费用,赔偿持有人可在实际发生后单独起诉。但是,根据医学证明或评估结论,不可避免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起得到补偿。


  第20条损失的时间费用根据受害者的失去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失去时间的时间由受害者被治疗的医疗机构颁发的证书确定。如果受害者因受伤而被禁用,则可以在固定日期前一天计算失去工作的时间。


  受害者有固定收入,失去的时间根据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他可以参考上一年同一或类似行业雇员的平均工资。


  第21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员的数量和护理期确定。


  如果护理人员有收入,请参考损失时间费的规定;如果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用护理人员,请参考当地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标准,以获得相同的护理水平。护理人员原则上是一人,但如果医疗机构或评估机构有明确的意见,护理人员的数量可以通过参考确定。


  应该计算护理期,直到受害者恢复自我照顾的能力。如果受害者因残疾而无法恢复其自理能力,他或她可根据其年龄和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但最长期限不超过20年。


  在受害者被禁用后,应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和残疾辅助器具的准备来确定护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运输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随行人员进行医疗或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实际费用计算。运输费用以官方账单为准;有关证据应与医疗的地点,时间,次数和次数一致。第二十七条丧葬费用按照上一年度在该案件所在地法院所在地的员工月薪总额计算,共计六个月。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被申请人所在地法院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但是,对于60岁以上的人,每增加一年,年龄减少一年;对于七十五年以上的人来说,计算五年。


本文网址:/news/531.html

关键词:重庆律师咨询,重庆律师咨询电话,律师咨询

最近浏览:

电话:023-62611700 

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洪湖西路18号1栋(上峰上座)5-2

网址:www.4000858069.com

声明:本站部分内容图片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第一时间联系管理员删除,谢谢!

网站地图 | RSS | XML | 关键词:

备案图标.png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2837号

重庆律师事务所

扫一扫关注我们
  • 在线客服
  • 联系电话
    13629726994
  • 在线留言
  • 微信公众号
  •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