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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女辅警案看敲诈勒索罪的罪与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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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女辅警案看敲诈勒索罪的罪与罚

发布日期:2021-04-06 作者:余长江律师 点击:

  ——从女辅警案看敲诈勒索罪的罪与罚


  2021年3月12日,一条“江苏女辅警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性关系敲诈勒索近400万获刑”的消息在网络流传,引发网友强烈关注。这则由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显示,2014年3月至2019年4月,90后辅警许某同时或不间断的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关系,后以家人得知后找被害人闹事以及自己购房、怀孕、分手补偿等为由,利用公职人员担心曝光后影响工作、家庭、名誉的心理,先后敲诈9人共计人民币372.6万元。2020年12月,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一审判决许某13年,并处罚人民币5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72.6万元。


  在汹汹民意中,网民都在为许某叫屈,那么一审判决是否合理呢?本律师基于一审判决书公开认定的事实简要分析女辅警所涉敲诈勒索罪。


  一、什么是敲诈勒索罪?


  1、《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所有人、占有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行为结构:实施恐吓行为——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


  2、敲诈勒索与行使权利如何区分?


  案涉行为要构成敲诈勒索罪,需要具备该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主观上,行为人要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具有可以主张的财产性权利,行为人行使该权利,则表明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二,客观上,行为属于恐吓行为,也即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以此胁迫对方给钱。


  二、本案中女辅警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基本都比较熟悉,罪与非罪的界限是比较模糊的,常常难以界定,前者往往抓住了后者的一些软肋达到占取财物的目的,而且在道德上,被害人往往也有一定甚至重大的过错。


  本案一审判决书指出许某索要补偿的理由包括:怀孕流产、分手、家人欲闹事、购买房屋、揭发生活作风问题、向官员家属曝光,在这些理由中,如果确实存在怀孕流产的事实,那么,因为毕竟这对许某身体客观上确实造成了一定损伤,主张一些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也在情理之中,至于其他理由不能算是合理债权。


  因此,许某并不是在行使法律所保护的合理权利,其对9名公职人员的威胁、恐吓行为就失去了合理权利行使的基础,其抓住公职人员害怕曝光后影响工作、家庭、名誉的心理,先后索要被害人孙某、朱某乙等人共计人民币372.6万元。故按照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来看,许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也实施了要挟行为,许某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犯罪的构成,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本案一审处13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量刑是否过重?


  1、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很多网民拿女辅警案和吴某某被敲诈3700万(未遂)案,判三缓三对比,其实两案不完全一样,吴某某之前给付给女方的分手费1400万被法院认定为吴某某的自愿行为,而未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的金额,法院仅仅认定被告向吴某某索要3700万元为敲诈勒索行为,而吴某某在未给付这3700万元的情况下即选择报警,所以,被认定为敲诈勒索未遂。遂作出缓刑的判决,并无不当!


  2、关于刑期。法院确定被告人的刑期有严格的步骤和方法,敲诈勒索罪有三档刑期,根据犯罪数额或情节分别对应:3年以下、3-10年和10年以上。女辅警的犯罪金额为372.6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根据《江苏省<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敲诈勒索数额达4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经检索江苏省已生效的敲诈勒索罪判例,370余万元的犯罪数额,量刑在13年属于正常范围。


  关于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罚金金额在2000元至违法所得两倍即745.2万元以下判处,故单从适用法律上来说,一审法院判处500万元并无不当。


  故一审法院的量刑从简单适用法律角度来说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3、但本律师认为其量刑也存在以下几个有待商榷的地方:


  首先,一审判决未考虑到被害人的过错问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一审判决没有关注到被害人过错。本案涉案的被害人都是公安局副局、所长、校长、副院长等领导一级的公职人员。在两性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案发当初,作为执法人员的公安局副局、所长,比一般百姓更懂法律,面对许某的犯罪行为,不仅不予以制止,且违背职务道德与下属发生关系,可以说这些身为受害人的公职人员对本案的发生也是有一定过错的。如果认定被害人有重大过错,那么,本案就应当对被告从宽处理!显然一审的处理是没有从宽的!


  其次,一审判决对敲诈的事实认定也可能存在一定的瑕疵。一审判决中的第9起,2016年许某与时任派出所所长的刘某发生关系,被索要20万,2018年后升任公安局副局长,两人继续发生关系,被索要108万,作为公安局副局长如果第一次被敲诈,两年后会成为被敲诈的回头客,也与常理不符。


  结语


  本律师认为,“女辅警敲诈勒索案”近期在网上发酵,网民普遍对该名女辅警表示出“同情”的态度,认为对于女辅警的处罚有失公允,本律师认为法院应当倾听围观大众的反应,这样的判决才更能体现普通大众的内心公正和道德取向。但是,由于普通大众并非案件办理的参与者,对案件的证据构成以及确认事实以及庭审情况均不能全面掌握,故也希望围观大众尊重法院作出的裁决!


  本案目前因被告人许某已经上诉,该案已经进入二审程序,相信二审法院会以查明的事实,结合相关证据作出公正判决。女辅警案二审判决结果如何,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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