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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6月,曾某某因涉赚贩卖2700余克海洛因,被列为当年重庆市10大毒案之一。本人接受嫌疑人的亲属之委托,参与了该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辩护工作。在审查起诉中,本人发现曾某某有重大立功表现,但案卷材料中却没有这部分的证据材料。为此,本人依法向检察院提出调取该证据材料的申请,随后检察院依本人申请及时向侦查机关调取了该立功表现的证据材料。最后,该立功证据被人民法院当庭确认,被告人曾某某因此而被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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